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琳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 董馨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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