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蔡嘉信即香奈爾當舖
- 上訴人
- 阿邦師名牌精品鑑定有限公司(原名香奈爾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哲政
- 上訴人
- 李正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商標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57,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
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
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同法第470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