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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上訴人
蔡嘉信即香奈爾當舖
上訴人
阿邦師名牌精品鑑定有限公司(原名香奈爾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政
上訴人
李正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商標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57,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

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

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同法第470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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