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張鳳珠
- 原告台灣鴻悅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鴻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仇連紅及姚進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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