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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權權利歸屬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 原告
    台灣鴻悅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鴻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仇連紅及姚進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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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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