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林育幟
- 當事人金酒生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件排除侵害請求之上訴利益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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