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沈古春蘭
- 上訴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李文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被 上訴 人 李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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