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莊榮兆、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即臨時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孟欽(即臨時管理人) 再審被告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昌錫 法定代理人 趙水章 再審被告 簡國晉即陳俊華 再審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 再審被告 尤嘉穗 再審被告 王尤玲媛 尤國品 尤美旻 尤宏家 尤雅琪 尤白玉華 葉耿昌 趙榮鎮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 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101 年2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