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 上訴人
- 林振豊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 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被上訴人
-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地
- 被上訴人
-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所載「120 萬元」
,應更正為「170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壹、三已記載,上訴人於101 年1 月6 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本息,於理由中亦敘明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權。準此,本院判決既於主文第3 項中諭知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則其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九中僅記載駁回上訴人請求之120 萬元本息部分,顯係誤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指明在案。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