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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林振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被上訴人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所載「120 萬元」

,應更正為「170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壹、三已記載,上訴人於101 年1 月6 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本息,於理由中亦敘明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權。準此,本院判決既於主文第3 項中諭知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則其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九中僅記載駁回上訴人請求之120 萬元本息部分,顯係誤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指明在案。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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