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羅瑞安、林傳洪
- 當事人祥鋼企業有限公司、亞冠國際有限公司、張菀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祥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瑞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 訴 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被 上 訴 人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律師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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