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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啓謀熊誦梅

上訴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暨事實及理由中關於「鍠鎰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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