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惟誠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馨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暨事實及理由中關於「鍠鎰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