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陳秋紅、林啟中
- 上訴人友緣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雷賽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友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紅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芝余律師 輔 佐 人 蕭輔寬 被上訴人 雷賽克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啟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輔 佐 人 杜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46頁第10行「硫酸」,應更正為「鹽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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