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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當事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崴淇科技有限公司廖志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複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專利師 輔 佐 人 金若芸 被上訴人  崴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熙仁 被上訴人  廖志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複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複代理人  郭佩宜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李世馨律師 輔 佐 人 吳偉智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227224號「自動切換器」新型專利及第203183號「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以下合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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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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