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蘇美勵、林東海
- 上訴人速克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鑫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速克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勵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上 訴人 鑫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海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全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8日 9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再開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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