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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上訴人
速克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勵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上訴人
鑫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海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複代理人
郭全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8日9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再開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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