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貴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焦子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單寶荃
- 被上訴人
-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際遠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琳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淑莉
- 輔佐人
- 陳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96年度重智字第1 號」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智字第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