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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何君豪

原告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被告
日研氣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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