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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邱瑞隆

  • 當事人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研氣動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被 告 日研氣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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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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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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