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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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