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彭建豐、詹雅琇
- 上訴人竣得有限公司法人、吳海兵
- 被上訴人魁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竣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建豐 上 訴 人 吳海兵 被 上訴人 魁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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