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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如琪

原告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被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被告
國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被告
虹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第五項關於「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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