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展圖、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展圖 上 訴 人 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彩華 上 訴 人 顏老得 9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上訴人僅繳納29,002元,尚餘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