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一芳、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一芳 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律師 被上訴人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被上訴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黃翠玫 謝麗芬 劉谷 被上訴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范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程序於原審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原審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