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陳一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筱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上訴人
-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友
- 訴訟代理人
- 黃翠玫
- 訴訟代理人
- 謝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谷
- 被上訴人
-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森義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詩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雪芳
- 訴訟代理人
- 范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程序於原審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原審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