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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蔡惠如

上訴人
陳一芳
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律師
被上訴人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被上訴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黃翠玫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芬
訴訟代理人
劉谷
被上訴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范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程序於原審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原審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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