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 被上訴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金礦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日期「100 年」記載,應更正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