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琳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董馨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