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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上訴人
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琳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
董馨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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