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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何君豪

  • 當事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崇華奧地利商施樂德施密德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 SCHMIED AG與奧地利商施樂德施密德國際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上 訴 人  王崇華 被 上訴人  奧地利商施樂德施密德國際公司(SILHOUETTE INTERNATIONAL SCHMIED AG) 法定代理人  Mag. Klaus Schmied 上訴人與奧地利商施樂德施密德國際公司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連同訴之聲明第二項登報部分之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之金額為80,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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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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