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日常皮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明秀(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授權書偽造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授權書偽造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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