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上訴人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被 上 訴人 周明禮 被 上 訴人 蘇俊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連接器產品侵害其中華民國第M253081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A 專利)、第M253987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B 專利)、第I259626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C 專利),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三專利不具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原因,且其中被上訴人就系爭C 專利提起之第二舉發案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