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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 上訴人
    江孝宏
  • 被上訴人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上訴人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羅子俞律師 被上訴人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錦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禁止蔡胤宗為被上訴人林燕堂、和海實業有限公司、彭錦玲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燕堂、和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海公司)、彭錦玲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蔡胤宗,因非律師,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且其於原審自稱為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詮公司)工程師,可以說明技術部分,致原審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第249 頁),於第二審改受林燕堂、和海實業有限公司、彭錦玲委任,惟經查蔡胤宗為誠邦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下稱誠邦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有蔡胤宗、誠邦事務所民事陳報狀及在職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9 至361 頁、第372 頁),據蔡胤宗稱其自98年6 月起即任職誠邦事務所迄今(見本院卷第375 至376 頁),足認蔡胤宗係向原審法院謊稱其為濟詮公司工程師而許可為訴訟代理人,又蔡胤宗亦非被上訴人林燕堂、和海公司、彭錦玲之受僱人,難期能為被上訴人林燕堂、和海公司、彭錦玲之訴訟上權益執行訴訟代理人職務,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被上訴人林燕堂(本件另有委任方文獻律師、羅子俞律師訴訟代理人)、和海公司、彭錦玲應於本院之後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自行到庭或另行委任符合法律資格之代理人到庭行準備程序及辯論,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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