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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上訴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被上訴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輔佐人
陳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96年度重智字第1 號」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智字第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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