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被上訴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輔 佐 人 陳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96年度重智字第1 號」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智字第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