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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3號

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即臨時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孟欽(即臨時管理人)
再審被告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錫
法定代理人
趙水章
再審被告
簡國晉即陳俊華
再審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
再審被告
尤嘉穗
再審被告
王尤玲媛
尤國品
尤美旻
尤宏家
尤雅琪
尤白玉華
葉耿昌
趙榮鎮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101 年2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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