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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上訴人
歐陽偉
兼訴訟代理人
歐陽傑
被上訴人
浩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錡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09729 號發明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2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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