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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上訴人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振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5 月13日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鋁門窗橫拉開啟限制止擋座」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M344378 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本院以99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命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不服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同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因上訴人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而被上訴人就其申請專利範圍復提出更正等語。經核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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