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上 訴 人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振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5 月13日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鋁門窗橫拉開啟限制止擋座」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M344378 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本院以99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命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不服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同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因上訴人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而被上訴人就其申請專利範圍復提出更正等語。經核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