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振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振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 上訴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被 上訴人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所載「120 萬元」,應更正為「170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壹、三已記載,上訴人於101 年1 月6 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本息,於理由中亦敘明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權。準此,本院判決既於主文第3 項中諭知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則其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九中僅記載駁回上訴人請求之120 萬元本息部分,顯係誤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指明在案。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