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惟誠、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暨事實及理由中關於「鍠鎰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