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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歐陽漢菁

原告
張再富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複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兼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1 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請求聲明第1 項增加「連帶」2 字,並將原聲明第2 項「在原告所有之新型第M251037 號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被告等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或為上述而進口新型專利物品」(本院卷㈠第1 頁),當庭變更為「在原告所有之新型第M251037 號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被告公司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上開新型專利物品。」,並將第3 項排除侵害之聲明請求對象限於被告公司,另假執行之聲請減縮為僅就聲明第1 項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之,並經被告當庭同意(本院卷㈡第3 、4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92年12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經核准而取得新型第M251037 號「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而為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11月21日至102 年12月18日止。原告於取得新型專利證書後,依專利法第104 條規定向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經智財局在97年5 月27日作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中針對國內外先前技術之比對結果,代碼皆為6 (代碼6 :代表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足證系爭專利無應撤銷事由。

㈡原告於100 年5 月中旬購得被告製造、販賣之型號AQ200 大井單相抽水泵浦仿冒品,該仿冒品為一抽水馬達(下稱系爭產品),為證實系爭產品確有侵害原告上述專利權,特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完成侵權鑑定比對分析,該侵權鑑定結論指稱:「就系爭產品被告所製造之型號AQ200 之馬達加壓機與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案作專利分析鑑定比對之後,系爭產品之結構落入系爭專利案技術之第1 、2 、4 、5 項中符合文義侵權,及第3 項的均等侵權」,足證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侵害原告專利權至明。

㈢查被告公司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未經原告同意授權,竟仿冒原告系爭專利,於臺灣實施製造仿冒並大量銷售與系爭專利權物品相同之產品,已嚴重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原告已於100 年5 月1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要求其釋明解決侵權事,被告於100 年5 月31日覆函略謂:「…,目前積極委請專業專利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分析,用以釐清相關專利權範圍及該產品涉及侵害專利權情事,是本公司代該鑑定分析報告結果出爐後將立即回覆張君…」,然經兩個多月,仍未見被告公司進一步提供鑑定分析報告或釋明解決侵權事,又被告之商業網站www.walrus.com.tw 上現仍廣告販售系爭產品,並未在侵權爭議解決前適當移除系爭產品網站販售廣告,故被告行為有專利法第85條第3 項故意侵權之適用至明,足證其繼續侵害原告前揭新型專利之可能性甚大,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故依專利法第106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行使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復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告公司實施製造、銷售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產品,且被告法定代理人乃被告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致生損害於原告,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3 項請求被告銷燬庫存及市面上尚未銷售至消費者之系爭產品。

㈣爰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在原告所有之新型第M251037號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被告公司不得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上開新型專利物品。

⒊被告公司所有侵害原告之新型第M251037 號專利權之「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產品,應予銷毀。

⒋願供擔保准予就聲明第1項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早已為公開在先的被證1 、2 及3 所公開揭露而不具有進步性:被證1 為第091206900 號「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新型專利案;被證2 為第089220818 號「複合式泵浦變頻控制裝置」新型專利案;被證3 為第091200756 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新型專利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為被證1 、2 、3 揭露;「自動控制裝置至少包括有一控制電路、一水流感應開關及一壓力開關」為被證1 揭露;「控制電路係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一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為被證1 、3 揭露;「…在接收到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一壓力開關的訊號可驅動繼電器ON/OFF,以使抽水馬達作動…,及…壓力開關,係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為被證1 揭露;「控制電路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的技術特徵」為被證2 揭露。故被證1 、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早已為公開在先的被證1 、2 及3 所公開揭露而不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的構造在一中空管體內設有水流感應開關的相關元件,而壓力開關亦連接在中空管體上,中空管體兩端的結合座分別與抽水馬達及出水管連接,在結構主體的側邊設有可容納控制電路的盒體等,其構造均為一般在水流管路設計上或其管路轉接所經常運用的中空管體或管接頭而已,如被證3 在說明書及圖式中所揭露,其具有容室的殼體,殼體於容室內可設置各種控制元件,容室的兩端亦分別連接泵浦及水管,因此將系爭專利僅簡單將可用以容置水流感應開關或連接壓力開關的中空管體設計為單一構件,實際上僅為簡單的技術轉用而已沒有任何特殊功效產生。由於前述已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使得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下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記載的整體技術特徵並沒有任何特殊功效存在,故在結合被證1 、2 及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有任何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早已為公開在先的被證1 、3 及4 所公開揭露而不具有進步性:參被證3 的說明書及圖式所示,設置在殼體容室內的構造與系爭專利相同,包括有一固設有磁鐵的塊體、一彈簧、一定位柱及一墊片等構件,被證3 的塊體設有磁鐵可與磁簧開關產生作用,塊體上方形成有一定位槽,一上蓋設置在容室上方且於底面設有一定位柱,該定位柱的一端位在定位槽內可相互移位,該彈簧套設在定位柱上且提供對塊體提供一彈力,在塊體底端的墊片係相對於水道開口設置可提供水道的封閉或開啟。因此由前述的分析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記載之水流感應開關的技術特徵已被被證3 所完全公開揭露且相同均提供具有一定水壓的水流通過流道開口時,可克服彈簧的彈力而使開口開啟,反之則可將開口封閉,又前述已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下的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記載的構造與被證3 為完全相同,故在結合被證1 、2 及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有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早已為公開在先的被證1 、3 及4 所揭露而不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的技術特徵係對於水流感應開關的偵測時間設計為可供使用者自行設定或將其設計為固定值,然此一技術實為一般自動控制經常使用的設定技術而沒有任何創新之處,亦即任何熟悉自動控制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之前早得知了解並廣泛的見於一般的教科書中,故屬於申請前已知的先前技術。又系爭專利所記載的此項技術特徵已具體被被證2 的說明書及圖式的內容所完全公開揭露,因此在被證2 內容已揭露有在操作使用時,可對泵浦的水壓或操作時間進行設定,以提供比較後再進行下一個操作流程,此種對抽水泵浦自動控制的控制電路上,針對各種操作參數的設定,例如:時間或壓力等,且此種操作參數為可設定或為固定值的設計均為一般自動控制技術的基本原理概念,而不具有任何創新之處,故任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了解被證1 、3 及4 等技術內容並予以相互組合即可極為容易的予以轉換運用並得到系爭專利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由前述已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下的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記載的構造已被被證2 及習知技術所公開揭露,故在結合被證1 、2 及3 等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有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早已為公開在先的被證1 、2 及3 所揭露而不具有進步性:參看前述以被證3 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主張不具進步性的理由,及進一步由被證3 的說明書內容第7 頁揭露有「…當水源處有水時,可藉由水壓力朝上推動塊體,令磁簧開關受到磁鐵的磁力感應而形成閉路,以啟動馬達抽水…」,因此被證3 已揭露了與系爭專利此項技術特徵相同的內容,亦即均利用塊體上所設的磁塊與磁簧開關相互作用,以使磁簧開關形成為導通狀態或關閉狀態;再者系爭專利使用的磁簧管或被證3 所揭露的磁簧開關均為現有的制式開關元件,其工作原理均是利用磁性物質的接近或遠離使得其二端的接點呈導通或呈不導通,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記載的磁簧管構造實為現有技術。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下的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與被證3 為完全相同,故結合被證1 、2 及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有進步性。

⒍被證1 、被證3 及被證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5 為80年7 月01日公告的我國第080201610 號「具抽水馬達保護及水塔免溢水控制器」新型專利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係於抽水馬達上設置一自動控制裝置;該自動控制裝置至少包括:」為被證1 、3 、5 所揭露;「一控制電路,係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為被證1 、5 揭露;「且該控制電路同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致使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為被證5 揭露;「一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來感測水流之存續,並將偵測訊號輸入至控制電路;」為被證1 、3 、5 揭露;「一壓力開關,係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則為被證1 、5 揭露。故被證1 、3 、5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

⒎被證1 、被證3 及被證6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6 為92年2 月21日公告的我國第090221445 號「蓄水塔之自動進水及沖洗污泥的控制裝置」新型專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係於抽水馬達上設置一自動控制裝置;該自動控制裝置至少包括:」為被證1 、3 、6 所揭露;「一控制電路,係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為被證1 、6 揭露;「且該控制電路同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致使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為被證6 揭露;「一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來感測水流之存續,並將偵測訊號輸入至控制電路;」為被證1 、3 、6 揭露;「一壓力開關,係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則為被證1 、6 揭露。故被證1 、3 、6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

⒏被證1 、3 及5 之組合或被證1 、3 及6 之組合,都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5 或被證6 所揭露的抽水馬達(泵浦)控制裝置均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且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被證5 或被證6 均已經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及達成之功效。在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都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的基礎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顯然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等先前技術所顯能輕易完成,且不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備進步性。

⒐被證1 、3 及5 之組合或被證1 、3 及6 之組合,都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3 揭露的抽水泵浦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包括呈圓柱形且內部設具磁鐵的塊體、彈簧、定位柱及橡膠製的墊片等構造,被證3 已經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及達成之功效。在結合被證1 、3 及5或結合被證1 、3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的基礎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顯然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被證1、3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等先前技術所顯能輕易完成且不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備進步性。

⒑被證1 、3 及5 之組合或被證1 、3 及6 之組合,都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5 或被證6 均已經揭露抽水馬達(泵浦)自動重啟偵測的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被證5 或被證6 均已經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及達成之功效。在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的基礎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顯然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等先前技術所顯能輕易完成,且不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備進步性。

⒒被證1 、3 及5 之組合或被證1 、3 及6 之組合,都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備進步性:被證3 已經揭露具磁鐵的塊體與磁簧開關之作動係利用磁鐵與磁簧開關的極性相斥或相吸的原理來形成控制開關,當塊體上升時,啟動馬達抽水;當塊體下降時,關閉馬達,藉此達到感測控制的效果。被證3 已經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及達成之功效。在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備進步性的基礎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顯然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被證1 、3 及5 或結合被證1 、3 及6 等先前技術所顯能輕易完成且不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者,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備進步性。

㈡被告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專利範圍第1至5項: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比對分析:

⑴系爭產品的控制電路具有設定泵浦運轉n 秒後停機及停機n 小時後自動復歸、不自動復歸或人工重啟的功能,亦即系爭產品係可設定泵浦運轉延遲停機及自動重新啟動的時間,並且在泵浦運轉時,利用水位感應器及水壓感應器來偵測水位及水壓的狀態,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控制電路同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致使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要件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水壓感應器係用於將檢測訊號送回控制電路,再由控制電路依據設定控制泵浦持續運轉或停機,系爭產品的水壓感應器是在泵浦運轉時提供檢測訊號,不是作為泵浦的啟動開關。因此,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壓力開關,係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要件的文義讀取。

⑶關於均等論的判斷:

①系爭專利係採用設定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之時間的技術手段(way ),達成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的功能(function),以及產生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的結果(result);反觀,系爭產品係採用泵浦運轉延遲停機及自動重新啟動之時間的技術手段,達成泵浦可依設定時間延遲停機及自動重新啟動的功能,以及產生排除假性訊號及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的結果。因此,不適用均等論。

②系爭專利係採用以壓力開關作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的技術手段,達成以壓力開關控制抽水馬達啟動運作的功能,以及產生啟動抽水馬達運作的結果;反觀,系爭產品係採用以水壓感應器偵測水壓狀態的技術手段,達成將水壓狀態訊號送回控制電路的功能,以及產生提供控制電路控制泵浦持續運轉或停機的結果。因此,不適用均等論。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比對分析:

⑴系爭產品係將自動控制裝置設置於與泵浦機體一體製成的結構主體,無法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因此,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該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以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以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而不用更換整組抽水馬達」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係採用將自動控制裝置結合於獨立之結構主體的技術手段,達成可與各式舊有抽水馬達搭配應用的功能,以及產生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的結果;反觀,系爭產品的技術內容,係採用將自動控制裝置結合於與泵浦機體一體製成之結構主體的技術手段,達成將結構主體與泵浦機體結合一體的功能及結果。因此,不適用均等論。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的比對分析:系爭產品因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自亦未落入附屬於第1 項之第3 項之範圍。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的比對分析:系爭產品係將泵浦運轉或停機的自動偵測時間為固定值,系爭產品的水位感應器不具備自動偵測時間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其中該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的文義讀取且不適用均等論。

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的比對分析:系爭產品因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自亦未落入附屬於第1 項之第5 項之範圍。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本院卷㈡第5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11月21日至102 年12月18日止。

㈡原告於100 年5 月中旬購得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

㈢原告於100 年5 月18日透過南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寄發律師函予被告,被告於100 年5 月31日透過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發函回覆予南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4 、5 項等情,被告則提出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乃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4 、5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係於抽水馬達上設置一自動控制裝置;該自動控制裝置至少包括:一控制電路,係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且該控制電路同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致使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一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來感測水流之存續,並將偵測訊號輸入至控制電路;一壓力開關,係為抽水馬達運作之啟動開關。」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其中該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以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以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而不用更換整組抽水馬達。」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其中該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其中該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其中該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乃利用磁鐵NS 相斥相吸原理來形成一控制開關,當磁鐵活塞上升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導通(ON);反之,當磁鐵活塞下降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關閉(OFF) ,藉此達到感測控制之目的。」(本院卷㈠第59至60頁)。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㈢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2年12月19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3年11月21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自93年11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18日止等情,有專利證書(本院卷㈠第7 頁)、專利公報(本院卷㈠第8 至12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㈠第54至63頁)在卷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應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之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被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提出被證1 、2 、3 之組合,被證1 、3 、5 之組合以及被證1 、3 、6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

①證據能力:被證1 為92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1206900號「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專利案(本院卷㈠第80至90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技術特徵:被證1 係一種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其包含有一用以控制泵浦動作的主控制器、一設於該主控制器輸入端的水壓感應器、一設於該主控制器輸入端的水位感應器;其中水壓感應器係用以作為主控制器控制泵浦啟動條件,而水位感應器則作為主控制器控制泵浦停止運轉的依據,是以,在泵浦運轉時,藉由水位感應器偵測水位變化,於入水管突然減少水量供應或水管發生漏水等情況下,令泵浦先停止運轉,藉以保護泵浦不致呈現空轉狀態(參本院卷㈠第81頁被證1 專利說明書中文摘要)。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露一種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其包含有:一主控制器,用以控制一泵浦運轉與否,其具有數組輸入端及輸出端;一水壓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入端,用以檢知泵浦入水口的水壓值,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一水位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出端,用以檢知泵浦水位高低,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其中主控制器(10) ,係具有數組輸入端及輸出端,其輸出端透過一驅動開關(13)連接至一泵浦(20),其中該驅動開關(13) 再與供予泵浦(20)電源的交流電源連接;於電路圖中該主控制器(10)係為一微處理器U1,該微處理器U1係用以控制驅動開關(13),令交流電源與泵浦(20) 的連接端連接或斷開,以此控制泵浦(20)啟閉(參本院卷㈠84頁被證1 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7 至13行)。驅動開關(13)係由一電晶體Q2及一連接至電晶體Q2集極端的繼電器RT1 組成,其中共同端連接至交流電源的一極,而常閉端則連接至泵浦的電源輸入端,當主控制器(10)透過水壓、水位感應器(11)(12)檢知入水口的水壓不足與水位正常時,該繼電器RT1則持續連接至交流電源,反之,當泵浦(20)於運轉時,主控制器(10)藉由水位感應器(12)發現水位逐漸下降,即由主控制器(10)輸出一高電位至驅動開關(13)的電晶體Q2,使得繼電器RT1 切換至常開端,令泵浦(20) 電源中斷而停止運作,待水位回復而由水位感應器(12)檢知後反應予主控制器(10),則主控制器(10) 輸出低電位信號至電晶體Q2,使繼電器RT1 切換為常閉端,此時,泵浦(20)重新獲得電源而開始運轉(參本院卷㈠第84頁被證1 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本創作的設計可令泵浦於水壓不足的條件下,再進一步檢知水位的變化,以令泵浦在運轉時,對於僅能徒作白工的低水位狀態下,立即關閉泵浦的電源,停止運轉,直到檢知水位回復至正常狀態即可依當時的水壓狀態,再行控制泵浦的啟閉;由是可知,本創作確實可在無水供應或漏水等情形,關閉泵浦的電源,而避免長時間運轉、耗電甚至損壞的可能(參本院卷㈠第86頁被證1 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3行以下)。相關圖式如附圖2 。

⑵被證2:

①證據能力:被證2 為91年1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9220818號「複合式泵浦變頻控制裝置」專利案(本院卷㈠第91至107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技術特徵:被證2 係關於一種複合式泵浦變頻控制裝置,尤指一種可視實際需要自由切換恆壓或壓差控制模式,並可設定調整各項參數以符合實際需要的泵浦變頻控制裝置(參本院卷㈠第93頁被證2 專利說明書第3 頁第1 行以下)。被證2 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可自由切換恆壓或壓差控制模式,且體積小成本低之泵浦變頻控制裝置。為達成前述目的採取的技術手段係令前述控制裝置包括有:一控制單元;…;一電源控制單元,係同時連接控制單元及泵浦;其中:該控制單元進一步外接壓力感測器、壓力開關,…(參本院卷㈠第94頁被證2 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3 行以下)。當使用者透過顯示/ 設定單元(20)將裝置參數設定為恆壓運轉模式,則裝置即配合壓力感測器作回授控制,其中壓力感測器可選擇0~5V、0~10V 、4~20mA等不同規格元件來配合使用,遂裝置可根據壓力感測器的讀值與使用者所設定的壓力值進行比較,若實際壓力大或等於設定壓力時,則裝置停止運轉,若實際壓力小於設定壓力則判斷泵浦是否抽得到水,或偵測水壓是否低於設定的壓力值達一定比例(本實施例以10%為準),若是持續一段時間後,則裝置停止運轉,表示此時水池無水,於一適長時間後裝置將重新起動,重複此動作直至水池有水或水壓高於設定壓力值的一定比例以上時才終止無水偵測(參本院卷㈠第96頁被證2 專利說明書第6 頁末一段以下)。而在裝置正常運作的狀況下,控制單元(10)可執行包括以下功能之水況管理:……二無水斷電:此一功能在水池無水,泵浦抽不到水或低於設定壓力一定比例且持續一段時間(2分鐘) 時,裝置將在顯示器上顯示過載(0L)並停止馬達運轉,其須過一適長時間(如10分鐘)後再自行啟動馬達,並持續此動作直到水池有水或高於設定壓力值之一定比例以上,才終止此模式。四無水斷電,再啟動:當水池無水或裝置低於設定壓力值達10%以上時馬達斷電,若此時馬達抽到水了或系統高於設定壓力值10% 以上時,則馬達即再起動(參本院卷㈠第99頁被證2 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以下)。相關圖式如附圖3。

⑶被證3:

①證據能力:被證3 為92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1200756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案(本院卷㈠第108 至129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技術特徵:被證3 係一種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係於殼體內部設置一磁簧開關,於殼體內設一具有磁鐵的塊體,於塊體與上蓋間設彈簧,水源處有水時,可藉水壓力朝上推動塊體,令磁簧開關受磁鐵磁力感應以啟動馬達抽水,當水源無水時,馬達不會啟動,可令馬達不會於無水時持續空轉,具有組裝方便、易於維修的優點(參本院卷㈠第109 頁被證3專利說明書中文創作摘要)。被證3 係包括:一內部設置有泵浦(11)的殼體(10),該泵浦(11)係由馬達所驅動而構成一抽水馬達結構,於殼體(10)上設置有一連接至水源處的入水口(12)及一連通至外側的出水口(13) ,而入水口(12)及出水口(13)係與泵浦(11)連通,於入水口(12)與泵浦(11)之間形成有可供水流通的水道(14);於殼體(10)內部的水道(14)處形成有一容室(20),於容室(20)內部適當側壁處設有一個直立式設置的磁簧開關(21);一呈圓柱形的塊體(22),係可設置於容室(20)內,於塊體(22)底部外側設有一橡膠製的墊片(23),以防止發生滲水、漏水;一磁鐵(24) ,係固設於塊體(22)底部,於磁鐵(24)設有一底蓋(22A) ,該底蓋(22A) 可用以防止磁鐵(24) 與水接觸而發生氧化生銹,於塊體(22)上形成一圓柱形的定位槽(25);一彈簧(30),係套設於塊體(22)上,於定位槽(25)上設有一定位柱(31);一上蓋(32),係可設置於殼體(10)上,於上蓋(32)底部朝下形成一凹槽(33),該凹槽(33)可供定位柱(31)的上端定位,於上蓋(32)的四邊角處可藉由螺絲(34)將上蓋(32)螺合於殼體(10)上方(參本院卷㈠第113 頁被證3 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行 以下)。藉由上述結構的組合後而使用時,當水源處有水時,可藉由水壓力朝上推動塊體(22),令磁簧開關(21)受到磁鐵(24)的磁力感應而形成閉路,以啟動馬達抽水,並可藉由底蓋(22A) 的作用,防止磁鐵(24)與水接觸而氧化生銹,若是水源處無水時,則令馬達不會啟動,亦即不會令馬達於無水狀態時持續空轉,故本創作具有維修方便、組裝方便的優點(參本院卷㈠第114 頁被證3 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3 行以下)。相關圖式如附圖4。

⑷被證5:

①證據能力:被證5 為80年7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80201610號「具抽水馬達保護及水塔免溢水控制器」專利案(本院卷㈠第282 至302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技術特徵:被證5 係一種具抽水馬達保護及水塔免溢水控制器,其係由一P.O.R 電路、邏輯控制電路、水偵測電路、馬達動作計時器、馬達動作計時設定開關、振盪器、馬達動作控制電路、上限水位偵測電路、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馬達停止計時設定開關、固態繼電器(SSR) 及一電源電路所組成。藉由浮球開關因水位降低,而被接通,以觸發P.O.R 電路,並可利用馬達動作計時器及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之交替監督,配合水偵測電路及馬達動作控制電路之監控,使抽水馬達抽不到水時,得自動切斷抽水馬達電源,暫停運轉一段時間,再予起動,以保護馬達,避免因空轉而燒燬;又可利用上限水位偵測電路監控,俾於水塔內儲水已達上限時,得使抽水馬達停止運轉,以防止水塔內水液溢出者( 參見被證5 中文創作摘要) 。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具抽水馬達保護及水塔免溢水控制器,其包含有:一POR 電路,…;一邏輯控制電路,…;一水偵測電路,裝設於水塔之入水口,且係由一正反器及一電阻連接而成,可供偵測是否有水液進入水塔,並將信號輸出,以控制馬達運轉與否;一馬達動作計時器,其輸出端之接腳可分別選擇在一固定計時時間,以提供水偵測電路之正反器一時鐘信號;一馬達動作計時設定開關,可供設定馬達動作計時器於一固定時鐘,以供給水偵測電路;一震盪器,…供作馬達動作計時器、設定開關、馬達動作控制電路及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之時鐘信號;一馬達動作控制電路,…且其係與水偵測電路接通,可供週期性地接收水偵測電路傳送之信號,以控制馬達是否運轉…;一上限水位偵測電路…;一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一馬達停止計時設定開關,…可供選定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之計時時間,以供馬達停止運轉一固定時間後,可予重新啟動;一固態繼電路(SSR) ,…;一電源電路,…,以供應各電路所需之直流電源;藉上述之組合,得利用馬達動作計時器及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之交替監督,配合水偵測電路及馬達動作控制電路,以令抽水馬達抽不到水時,可自動切斷馬達電源,使之停止運轉一段時間,再予啟動,以避免馬達空轉;又可藉由上限水位偵測電路之監控,俾令水塔內水液達到上限時,可強迫馬達停止運轉,以防止水塔內水液溢出,為其特徵者(本院卷㈠第282 至283頁)。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 至19行配合第4 圖可見被證5 之動作流程圖,當水偵測電路偵測到無水被抽進水塔時,…,馬達可停止運轉,…,馬達停止後,停止控制計時器計時20分鐘,…,馬達可重新被啟動,…,重新計時,亦即每隔20秒,實施一次水偵測,若偵測到無水被抽進水塔,使馬達再停止20分鐘或更久,再使馬達啟動運轉20秒,如此重複循環,…(本院卷㈠第293 、302 頁)。相關圖式如附圖5。

⑸被證6:

①證據能力:被證6 為92年2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0221445號「蓄水塔之自動進水及沖洗汙泥的控制裝置」專利案(本院卷㈠第303 至334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技術特徵:被證6 係一種蓄水塔之自動進水及沖洗污泥的控制裝置,其兼具有防止抽水馬達空轉及自動沖洗水塔污垢之功能,而其主要係於抽水馬達與蓄水塔間的進水管路上設置有一等壓平衡控制閥,其係在抽水馬達抽不到水時,而能使一由活塞控制的磁簣開關斷路,並由一電子電路控制裝置自動切斷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俾能避免其長時間空轉而損壞(參本院卷㈠第312 頁被證6 中文創作摘要)。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蓄水塔之自動進水及沖洗污泥的控制裝置,其係包括:一供貯水的蓄水塔,…;一將外界水源汲取進入該蓄水塔內貯存的抽水馬達;一設置於該抽水馬達與該蓄水塔間的進水管路上之等壓平衡控制閥,其一端分別連通至該抽水馬達及蓄水塔,而其另一端則利用一歧管連通至外界水源,其閥室內設有一附有永久磁鐵的液壓活塞,其外壁面則設有一與該磁鐵對應的磁簧開關,其於該抽水馬達運轉期間抽取水量不足時,該液壓活塞因其本身重量,而下壓至與該磁簧開關遠離的位置,致使該磁簧開關呈斷路狀態,此時由一電子電路控制裝置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一設於該蓄水塔塔底中央部位之導流管,…;一設於該導流管頂端且其底面積大於該導流管開口面積的壓差平衡止水閥,…。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揭示:電子電路控制裝置在該磁簧開關呈斷路狀態時,於一設定短時間內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並在經過一段設定長時間之後,重新啟動該抽水馬達試行抽水;該設定短時間及設定長時間,可被隨意更改設定其時間長度者(本院卷㈠第303 至304 頁)。相關圖式如附圖6。

⒊被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 係自動式泵浦的微電腦控制裝置,在於解決泵浦於水壓不足的條件下,再進一步檢知水位的變化,以令泵浦在運轉時,對於僅能徒作白工的低水位狀態下,立即關閉泵浦的電源,停止運轉,直到檢知水位回復至正常狀態即可依當時的水壓狀態,再行控制泵浦的啟閉。被證2 係一種複合式泵浦變頻控制裝置,在於解決水池無水,泵浦抽不到水或低於設定壓力一定比例且持續一段時間(2 分鐘)時,裝置將在顯示器上顯示過載(0L)並停止馬達運轉,其須過一適長時間(如10分鐘)後再自行啟動馬達,並持續此動作直到水池有水或高於設定壓力值之一定比例以上,才終止此模式。被證3 係一種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在於解決水源處無水時,利用自動加壓控制結構令馬達不會啟動,不會令馬達於無水狀態時持續空轉。而系爭專利係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之抽水馬達,在於解決抽水馬達因無水可抽,卻又持續空轉運作所造成之損壞,利用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水流,以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避免需以人力重新啟動抽水馬達之不便。可見系爭專利與被證1 、2 、3 均屬抽水馬達之自動控制系統之相關領域,均在解決當無水可抽時避免馬達繼續空轉,以免馬達損壞之問題,且均利用控制系統判斷是否有水而決定是否停止馬達運轉之技術手段,是以熟悉製造抽水馬達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其組合的動機,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的功效或目的。

⑵系爭專利係改良習用抽水馬達設計一壓力開關來控制抽水馬達運作,進一步增加控制電路及水流感應開關,並提供自動偵測之功能,而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 之結構,可見系爭專利「控制電路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結構及連接關係已揭露於被證1 之「主控制器,用以控制一泵浦運轉與否,其具有數組輸入端及輸出端;一水壓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入端,用以檢知泵浦入水口的水壓值,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一水位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入端,用以檢知泵浦水位高低,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主控制器其輸出端透過一驅動開關連接至一泵浦,其中該驅動開關再與供予泵浦電源的交流電源連接,驅動開關係由一電晶體Q2 及 一連接至電晶體Q2集極端的繼電器RT1 組成,其中共同端連接至交流電源的一極,而常閉端則連接至泵浦的電源輸入端」結構及連接關係;系爭專利之「壓力開關」為先前技術(參本院卷㈠第56頁),同時亦已揭露於被證1之「水壓感應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 之結構所差別在於,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同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致使水流感應開關可依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之存續」,而被證1 之「主控制器」並無預設自動偵測水位感應器的時間,以及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來感測水流之存續」,而被證1「 水位感應器」用以檢知泵浦水位高低。惟被證3 之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係利用磁簧開關、一呈圓柱形的塊體、一磁鐵,係固設於塊體底部,當水源處有水時,可藉由水壓力朝上推動塊體,令磁簧開關受到磁鐵的磁力感應而形成閉路,以啟動馬達抽水。是以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之結構,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已揭露於被證3 「磁簧開關、塊體、磁鐵固設於塊體底部」之結構,且原告亦稱「被證3 中同樣揭示有磁鐵對應產生磁力感應的技術」(本院卷㈠第170 頁)。雖然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其文字來看係用以檢知泵浦水位高低,與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有所不同,但由被證3 之水流感應開關可知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為業界所習用,顯為製造設計抽水馬達自動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予以置換,且原告自稱「…,因泵浦無論是組裝為抽水或加壓用,都需在水龍頭開關啟動時檢測水是否有流入泵浦之入水口處,僅會有『無水』與『有水』的二種狀態,不可能有感測水位高低狀況,僅可解釋為水流量大或小,…」(本院卷㈡第65頁),亦可說明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與系爭專利之水位感應裝置應屬相同之感應器。

⑶次查,被證2 之泵浦變頻控制裝置包括有:一控制單元;…;一電源控制單元,係同時連接控制單元及泵浦;其中:該控制單元進一步外接壓力感測器、壓力開關。壓力感測器的讀值與使用者所設定的壓力值進行比較,若實際壓力大或等於設定壓力時,則裝置停止運轉。控制單元執行無水斷電之水況管理時,係在水池無水,泵浦抽不到水或低於設定壓力一定比例且持續一段時間(2 分鐘)時,裝置將在顯示器上顯示過載(0L)並停止馬達運轉,其須過一適長時間(如10分鐘)後再自行啟動馬達,並持續此動作直到水池有水或高於設定壓力值之一定比例以上,才終止此模式。又原告稱:「而待分析對象之水位感應器實為感測水流問題,而可設定泵浦…運轉一段時間或停機一段時間並重覆執行數次偵測…的動作就是控制電路可設定水位感應器重複時間去偵測的功能,…」(本院卷㈡第66頁),因此原告亦自認泵浦運轉一段時間或停機一段時間並重覆執行數次偵測之動作就是控制電路可設定水位感應器重複時間去偵測的功能,可見被證2 之控制單元具有可預設壓力感測器自動偵測的時間,而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因此,系爭專利與被證2之控制電路均具有預設自動偵測時間之技術手段,兩者控制的模式相同,所差別僅在偵測壓力或水流之對象不同,是以,由被證2 之結構可知,系爭專利於控制電路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之技術特徵顯為製造設計抽水馬達自動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予以置換,且系爭專利與被證2 均可達成預防馬達空轉之功效,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

⑷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控制電路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已揭露於被證1 之「一主控制器,用以控制一泵浦運轉與否,其具有數組輸入端及輸出端;一水壓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入端,用以檢知泵浦入水口的水壓值,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一水位感應器,其設於該主控制器的輸入端,用以檢知泵浦水位高低,並輸出對應的電子信號予主控制器,主控制器,其輸出端透過一驅動開關連接至一泵浦,其中該驅動開關再與供予泵浦電源的交流電源連接,驅動開關係由一電晶體Q2及一連接至電晶體Q2集極端的繼電器RT1 組成,其中共同端連接至交流電源的一極,而常閉端則連接至泵浦的電源輸入端」;系爭專利之「壓力開關」為習知技術且亦揭露於被證1 之「水壓感應器」;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已揭露於被證2 之「控制單元具有可預設壓力感測器自動偵測的時間」;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已揭露於被證3 之「磁簧開關、塊體、磁鐵固設於塊體底部」。且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即「係利用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水流之存續,當抽水馬達因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將立即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及「控制電路可預設一自動偵測時間,並驅動水流感應開關於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藉此除預防馬達空轉外,還可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之不便」等功效,被證3 及被證2 之結構亦均能達成前述功效,又系爭專利與被證1 、2 、3 均屬抽水馬達之自動控制系統之相關領域,而且均在解決當無水可抽時避免馬達繼續空轉,以免馬達損壞之問題,且均利用控制系統判斷是否有水而決定是否停止馬達運轉之技術手段,是以熟悉製造抽水馬達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其組合的動機,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的功效或目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因其限定之技術特徵而使當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更簡易,或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更方便,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所屬製造抽水機馬達控制裝置所屬技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2、3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主張:被證1 、2 、3 相互組合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係用來感測水位高低,與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感測水流流經管路的狀態並不相同,且利用水壓感應器與水位感應器之控制模式只考慮水位而會產生問題云云。惟查,雖然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測試水位高度與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感測水流流經管路的狀態在文字敘述上有所不同,如原告所稱:「…,因泵浦無論是組裝為抽水或加壓用,都需在水龍頭開關啟動時檢測水是否有流入泵浦之入水口處,僅會有『無水』與『有水』的二種狀態,不可能有感測水位高低狀況,僅可解釋為水流量大或小,…」(本院卷第65至66頁),亦可說明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與系爭專利之水位感應裝置應屬相同之感應器,況被證3 之水流感應裝置亦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之結構,亦可證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裝置為業界所習知結構,已如前述,因此尚難稱組合被證1 、2 、3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原告所言尚不足採。

⑹原告又稱:被證1 、2 、3 相互組合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可預設一自動偵測時間,並驅動水流感應開關於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存續技術云云。惟查,被證2 之控制單元具有可預設壓力感測器自動偵測的時間,而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兩者僅在偵測壓力或水流之對象不同,因此系爭專利預設自動偵測時間之技術特徵顯為製造設計抽水馬達自動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予以置換,原告所述要非可採。

⑺原告於復主張:被證1 、2 、3 組合後,其水壓感應器為對應組裝在輸入端,係檢測供水端的壓力,而系爭專利之壓力開關則對應設置在出水端,係檢測出口端的壓力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限定壓力開關之裝設位置,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第1 至2 行亦稱「習用抽水馬達,通常只設計一壓力開關來控制抽水馬達的運作,…」(本院卷㈠第56頁),亦可證系爭專利之壓力開關控制抽水馬達為習用之技術,因此原告指摘被證1 、2 、3 之壓力感應器之裝設位置與系爭專利壓力感應開關之裝設位置不同之理由,亦不足採。

⑻原告再謂:被證1 、2 、3 組合後,需藉以電晶體輸入電壓,控制流出電流以讓繼電器產生開閉動作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限定以何種技術手段輸入電壓以控制流出電流使繼電器作動,況且被證1 之主控制器,其輸出端透過一驅動開關連接至一泵浦,其中該驅動開關再與供予泵浦電源的交流電源連接,驅動開關係由一電晶體Q2及一連接至電晶體Q2集極端的繼電器RT1 組成,其中共同端連接至交流電源的一極,而常閉端則連接至泵浦的電源輸入端。所以被證1 之主控制器透過驅動開關控制泵浦,而驅動開關係由電晶體與繼電器所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控制電路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之技術特徵,因此原告所述尚非可憑。

⒋被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以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以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而不用更換整組抽水馬達」。解釋第2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2 、3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2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再搭配裝設於抽水馬達上,惟該等將原先一體設置之二裝置分開設置,再予以組合,以便於維修或置換其中一裝置之技術為一般之通常常識,散見於日常生活,且被證3 亦已揭露「於殼體內部的水道處形成有一容室,於容室內部適當側壁處設有一個直立式設置的磁簧開關;一呈圓柱形的塊體,係可設置於容室內,…;一磁鐵…;一彈簧…;一上蓋…,於上蓋的四邊角處可藉由螺絲將上蓋螺合於殼體上方。」(參本院卷㈠第113 頁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第9 行以下),雖然被證3之殼體係一體成型容室以裝設自動加壓裝置,並非如分開設置,但被證3 之容室係突出於馬達殼體,兩端連接入水管及水道,因此被證3 之自動加壓裝置亦可分開設置再裝設於馬達本體之殼體上,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解釋第3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2 、3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第3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已揭露於被證3 之塊體底部固設磁鐵、彈簧、定位柱、塊體底部外側設有一橡膠製的墊片,以防止發生滲水、漏水之結構,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解釋第4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2 、3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4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此已揭露於被證2 之控制單元具有可預設壓力感測器自動偵測的時間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乃利用磁鐵NS相斥相吸原理來形成一控制開關,當磁鐵活塞上升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導通(ON);反之,當磁鐵活塞下降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關閉(OFF) ,藉此達到感測控制之目的」。解釋請求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2 、3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5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已揭露於被證3 之「磁簧開關、塊體、磁鐵固設於塊體底部」,已如前述,且原告亦稱「被證3 中同樣揭示有磁鐵對應產生磁力感應的技術」(本院卷㈠第170 頁),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控制電路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壓力開關」及「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已揭露於被證1 、3 之組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被證1 、3 之組合結構之差別在於系爭專利「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已如前述。而被證5 利用馬達動作計時器及馬達停止控制計時器之交替監督,配合水偵測電路及馬達動作控制電路,以令抽水馬達抽不到水時,可自動切斷馬達電源,使之停止運轉一段時間,再予啟動,以避免馬達空轉,並以馬達動作計時設定開關,供設定馬達動作計時器之時間長短,以供給水偵測電路。可見系爭專利「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

⑵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即「係利用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水流之存續,當抽水馬達因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將立即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及「控制電路可預設一自動偵測時間,並驅動水流感應開關於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藉此除預防馬達空轉外,還可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之不便」,而上開功效均已為被證3 及被證5所能達成,又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5 均屬抽水馬達之自動控制系統之相關領域,且均在解決當無水可抽時避免馬達繼續空轉,以免馬達損壞之問題,又均利用控制系統判斷是否有水而決定是否停止馬達運轉之技術手段,是以熟悉製造抽水馬達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其組合的動機,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的功效或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因其限定之技術特徵而使當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更簡易,或令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更方便,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所屬製造抽水馬達控制系統所屬技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3 、5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雖主張被證1 、3 、5 相互組合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及「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技術,續因被證1 、3 、5 各個構成相互連結關係及其整體構成作用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系爭專利「可利用磁簧活塞來感測水流之存續,並藉由控制電路來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再配合壓力開關的使用,藉以達到保護抽水馬達因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將立即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及利用水流感應開關於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可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之不便」等功效,被證1 、3 、5 的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及被證5 將水偵測結果經控制電路之信號控制馬達運轉與否,且馬達是否繼續運轉,同時經由馬達動作計時器與馬達停止計時器二者的設定及訊號傳輸至控制電路,才可讓控制電路的信號控制馬達,與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不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接收壓力開關及水流感應器之訊號驅動抽水馬達作動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主控制器接收水壓感應器及水位感應器之訊號驅動馬達之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類似於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並已揭露於被證3 之水流感應裝置,而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亦已揭露於被證5 之馬達動作計時設定開關可設定馬達動作計時器之時間長短,以供給水偵測電路,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係將水流感應開關之訊號輸入控制電路,而被證5 之控制電路除輸入水偵測電路訊號與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訊號輸入控制電路之技術特徵相同,被證5又進一步限定將馬達動作計時器與馬達停止計時器二者的設定及訊號傳輸至控制電路,因此尚難稱組合被證1、3 、5 之先前技術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壓力開關及控制電路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原告所言尚不足採。

⒐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以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以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而不用更換整組抽水馬達」。解釋第2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5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2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再搭配裝設於抽水馬達上,惟該等將原先一體設置之二裝置分開設置,再予以組合,以便於維修或置換其中一裝置之技術為一般之通常常識,散見於日常生活,且被證3 亦已揭露「於殼體內部的水道處形成有一容室,於容室內部適當側壁處設有一個直立式設置的磁簧開關;一呈圓柱形的塊體,係可設置於容室內,…;一磁鐵…;一彈簧…;一上蓋…,於上蓋的四邊角處可藉由螺絲將上蓋螺合於殼體上方。」(參本院卷㈠第113 頁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第9 行以下),雖然被證3之殼體係一體成型容室以裝設自動加壓裝置,並非如分開設置,但被證3 之容室係突出於馬達殼體,兩端連接入水管及水道,因此被證3 之自動加壓裝置亦可分開設置再裝設於馬達本體之殼體上,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5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⒑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解釋第3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5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3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已揭露於被證3 之塊體底部固設磁鐵、彈簧、定位柱、塊體底部外側設有一橡膠製的墊片,以防止發生滲水、漏水之結構,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5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⒒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解釋第4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5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4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此已揭露於被證5 可設定每隔20至40秒實施一次水偵測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5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⒓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乃利用磁鐵NS相斥相吸原理來形成一控制開關,當磁鐵活塞上升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導通(ON);反之,當磁鐵活塞下降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關閉(OFF) ,藉此達到感測控制之目的」。解釋請求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2 、3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5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已揭露於被證3 之「磁簧開關、塊體、磁鐵固設於塊體底部」,且原告自承「被證3 中同樣揭示有磁鐵對應產生磁力感應的技術」(本院卷㈠第170 頁),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⒔被證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控制電路接收水流感應開關及壓力開關之控制訊號,來驅動繼電器ON/OFF,致使抽水馬達作動」、「壓力開關」及「水流感應開關,係利用磁鐵活塞與磁簧管產生位移作用」已揭露於被證1 、3 之組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被證1 、3 之組合結構之差別在於系爭專利「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已如前述。又查被證6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蓄水塔之自動進水裝置,於該抽水馬達與該蓄水塔間的進水管路上設置有等壓平衡控制閥,其一端分別連通至該抽水馬達及蓄水塔,而其另一端則利用一歧管連通至外界水源,其閥室內設有一附有永久磁鐵的液壓活塞,其外壁面則設有一與該磁鐵對應的磁簧開關,其於該抽水馬達運轉期間抽取水量不足時,該液壓活塞因其本身重量,而下壓至與該磁簧開關遠離的位置,致使該磁簧開關呈斷路狀態,此時由一電子電路控制裝置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請求項3 揭示其電子電路控制裝置在磁簧開關呈斷路狀態時,於一設定短時間內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並在經過一段設定長時間之後,重新啟動該抽水馬達試行抽水;該設定短時間及設定長時間,可被隨意更改設定其時間長度者。是被證6 之電子控制電路藉由等壓平衡控制閥之磁簧開關以測知抽水馬達水量之訊號以判斷是否切斷馬達工作電源,並可設定短時間內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並在經過一段設定長時間之後,重新啟動該抽水馬達試行抽水,可見系爭專利「控制電路係具有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6 。

⑵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在於「利用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水流之存續,當抽水馬達因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將立即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及「控制電路可預設一自動偵測時間,並驅動水流感應開關於設定時間去偵測水流,藉此除預防馬達空轉外,還可自行啟動先前中斷之抽水活動,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之不便」等功效均已為被證3 及被證6 所能達成,又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6 均屬抽水馬達之自動控制系統之相關領域,而且均在解決當無水可抽時避免馬達繼續空轉,以免馬達損壞之問題,且均利用控制系統判斷是否有水而決定是否停止馬達運轉之技術手段,是以熟悉製造抽水機控制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其組合的動機,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的功效或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因其限定之技術特徵而使當無水可抽而空轉時停止抽水馬達之運作更簡易,或可避免需以人力不斷巡視水流供給狀態及重新啟動抽水馬達更方便,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製造抽水機馬達控制系統所屬技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3 、6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雖主張被證1 、3 、6 相互組合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係用來感測水位高低,與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感測水流流經管路的狀態並不相同,且利用水壓感應器與水位感應器之控制模式只考慮水位而會產生問題,及被證6 之等壓平衡止水閥主要為用來對應抽取水塔內之底部淤泥時,所對應使用的一閥門作用,並非用為對應抽水馬達而作用,及等壓平衡止水閥不會影響到抽水馬達的作動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接收壓力開關及水流感應器之訊號驅動抽水馬達作動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主控制器接收水壓感應器及水位感應器之訊號以驅動馬達之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類似於被證1 之水位感應器,並已揭露於被證3 之水流感應裝置,而系爭專利之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亦已揭露於被證6 之電子電路控制裝置可設定短時間內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及設定長時間重新啟動該抽水馬達試行抽水,已如前述,因此尚難稱組合被證1、3 、6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水流感應開關、壓力開關及控制電路可預設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的時間,原告之答辯理由不足採。

⒕被證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以搭配應用於各式舊有的抽水馬達,以解決舊有抽水馬達無法達到自動偵測水源及自動開關之功效,而不用更換整組抽水馬達」。解釋第2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6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自動控制裝置,係可結合於一結構主體上,再搭配裝設於抽水馬達上,惟該等將原先一體設置之二裝置分開設置,再予以組合,以便於維修或置換其中一裝置之技術為一般之通常常識,散見於日常生活,且被證3 亦已揭露「於殼體內部的水道處形成有一容室,於容室內部適當側壁處設有一個直立式設置的磁簧開關;一呈圓柱形的塊體,係可設置於容室內,…;一磁鐵…;一彈簧…;一上蓋…,於上蓋的四邊角處可藉由螺絲將上蓋螺合於殼體上方。」(參本院卷㈠第113 頁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第9 行以下),雖然被證3 之殼體係一體成型容室以裝設自動加壓裝置,並非如分開設置,但被證3 之容室係突出於馬達殼體,兩端連接入水管及水道,因此被證3 之自動加壓裝置亦可分開設置再裝設於馬達本體之殼體上,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6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⒖被證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解釋第3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6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至少包括磁鐵活塞、歸位彈簧、磁鐵活塞支柱及止水環,已揭露於被證3 之塊體底部固設磁鐵、彈簧、定位柱、塊體底部外側設有一橡膠製的墊片,以防止發生滲水、漏水之結構,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6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⒗被證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解釋第4 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6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4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水流感應開關自動偵測時間可供設定或可為固定值,已揭露於被證6之電子電路控制裝置可設定短時間內自動切斷該抽水馬達的工作電源及設定長時間重新啟動該抽水馬達試行抽水,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2 、3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4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⒘被證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係第1 項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乃利用磁鐵NS相斥相吸原理來形成一控制開關,當磁鐵活塞上升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導通(ON);反之,當磁鐵活塞下降時,該水流感應開關將關閉(OFF) ,藉此達到感測控制之目的」。解釋請求項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被證1 、3 、6 之組合之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第5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磁鐵活塞與磁簧管之作動,已揭露於被證3 之「磁簧開關、塊體、磁鐵固設於塊體底部」,且原告亦自承「被證3 中同樣揭示有磁鐵對應產生磁力感應的技術」(本院卷㈠第170 頁),且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是以,被證1 、3 、6 組合之先前技術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㈣綜上所述,被證1 、2 、3 之組合、被證1 、3 、5 之組合或被證1 、3 、6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5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是原告請求如其前述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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