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被 告 日研氣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