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俐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