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宏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稅總局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3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為主位請求,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32,76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4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