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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歐陽漢菁

原告
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告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輔佐人
郭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原告主張被告於市場銷售「串流大師4.0 」前,必有於電腦上測試之行為,此行為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如是,原告是否因此受有損害,其損害額若干等事項,於庭期前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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