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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著作權權利歸屬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
被上訴人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463 條、第466 條之1第4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上訴人已於101 年10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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