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游元志
- 訴訟代理人
- 巫聰穎
- 被告
-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鈴
- 被告
- 國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金生
- 被告
- 虹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金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第五項關於「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但被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