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添進、吳貴霖
- 原告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添進 相 對 人 百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三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新台幣1,297,035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338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9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判決書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338 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函知相對人如並未同意返還提存物,應於文到5 日內陳報,經相對人於同年5 月29日收受,並於同年6 月21日具狀陳報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官 許秀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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