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曾冠華 相 對 人 王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 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96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