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他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莊興得
- 被上訴人
-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芳
- 被上訴人
- 天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忠
- 被上訴人
- 越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起算期日,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01 年10月23日起算,因上訴人住台北市文山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上訴期間至101 年11月12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期間末日同年11月11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乃上訴人遲至101 年11月14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 頁),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