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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呂胤効即老爸休閒農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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