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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馮中洲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複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煜翔律師
被告
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告
建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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