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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李得灶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陳森炎、陳銳宏、柯萊恩、袁建中、王美花

  • 當事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優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上訴人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上訴人   優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銳宏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WIRE COCA-COLA BEVERAGE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柯萊恩(Douglas Klein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德龍 被上訴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建中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216234號「塑膠容器模內成型標籤」新型專利、第I288701 號「模內成型標籤結構」發明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上開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上開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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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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