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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李得灶陳容正蔡惠如

  • 當事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上訴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等侵害其公告第584276號「自動切換器」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新型專利)、公告第589539號「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發明專利),請求厚雅公司等賠償損害、不得為一定行為及刊登道歉啟事,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審理中,惟厚雅公司等抗辯系爭新型專利、系爭發明專利均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厚雅公司等抗辯系爭新型專利、系爭發明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新型、發明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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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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