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汪漢卿曾啟謀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
    高進發、劉恒宏、麥建進

  • 上訴人
    允利榮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享同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允利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發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上訴 人 享同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宏 被 上訴 人 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建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禾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存貴 許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合計玖萬捌仟零玖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其次,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規定之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而排除侵害之請求,意指起訴後禁止再為侵害專利權,非在排除已發生之侵害,其成立與否須調查侵害專利權事實之有無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存在,此就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與聲明請求賠償過去已生之損害,二者應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專利權,並聲明:(一)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嘉威公司應將其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區○○路○○號廠房內如附表所示之天車,其中侵 害原告享有之「無塵室天車之安全電軌防塵裝置」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證號:M291418 )如原判決附件1 照片所示部分、「無塵室之天車防塵裝置」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證號: M291419 )如原判決附件2 、3 、4 照片所示部分及「天車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證號:M275204 )如原判決附件5 、6 、7 、8 照片所示部分等設備,予以拆除並銷燬(見原審卷㈢第53頁反面)。原審為上訴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判決,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下列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享同公司及禾岱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212 萬3 千元,及享同公司自100 年4 月16日起,禾岱公司自100 年11月8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嘉威公司應與享同公司及禾岱公司就原審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287 萬7 千元,及上開第二項所示之212 萬3 千元,連帶給付上訴人,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嘉威公司另應將其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區○○路○○號廠房內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天 車,其中侵害「天車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證號:M275204 )如原審判決附件5 、6 、7 、8 照片所示部分等設備,予以拆除並銷燬(見本院卷第311 頁反面)。嗣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因被上訴人享同公司、嘉威公司亦提起上訴,本院認被上訴人享同公司、嘉威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遂廢棄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並就此部分駁回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嘉威公司另應將其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區○○路○○號廠房內如一 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天車,其中侵害「天車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證號:M275204 )如原審判決附件7 、8 照片所示部分等設備,予以拆除並銷燬。 三、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上訴聲明有關排除、防止侵害之請求部分,除請求排除已發生之侵害外,並請求起訴後禁止再為侵害專利權,防止發生因專利權繼續受侵害所生之損害,此係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其目的並非在填補上訴人已生之損害,其成立與否須調查侵害專利權事實之有無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存在。而訴之聲明、上訴聲明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係賠償過去已生之損害,係就已發生侵害專利權所生損害為填補。此二者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而係各自獨立,是就侵害專利權已生損害之請求並非源自於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所生之損害,其間並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審裁判費: 1、訴之聲明第1 項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 2、訴之聲明第2 項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因上訴人主張3 項專利,每項專利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無法核定,各以165 萬元計算,3 項專利合計495 萬元,兩造就此並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71頁)。 3、併算第1 、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5元。 4、總計第一審裁判費為99,5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上訴人應補繳49,005元(計算式: 99,505- 50,500 =49,005)。 (二)第二審裁判費: 1、上訴聲明第2 、3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500 萬元。 2、上訴聲明第4 項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僅1 項專利為165 萬元。 3、併算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6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 4、總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00,252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上訴人應補繳24,502元(計算式: 100,252- 75,750 =24,502)。 (三)第三審裁判費: 1、上訴聲明第2 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500 萬元。 2、上訴聲明第3 項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僅1 項專利為165 萬元。 3、併算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6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0,252 元。 4、總計第三審裁判費為100,252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上訴人應補繳24,502元(計算式: 100,252- 75,750 =24,502)。 四、從而,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005元、第二審裁判費24,502元、第三審裁判費24,502元,合計98,009元,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筱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