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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周順然

  • 上訴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林清和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 被 上訴人  林清和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王 亮 被 上訴人  吳愛國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兼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被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 上訴人  陳錫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李姿璇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發明第I292007 號(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使用型號「關稅總局ES10後面數字序號」之電子封條(下稱系爭產品)係由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組裝製造後交付予其使用,業已侵害系爭專利;而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99年12月3 日表示成功建置RFID電子封條模式基礎,並擴展至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設「跨境移動安全系統」;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嗣於100 年8 月23 日 展示海關推動「行政院優質經貿網絡計畫貨物移動安全子計畫」,建置「電子封條監控系統」執行成果,亦均係使用系爭產品,並已侵害系爭專利。惟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1、22、24至28項,暨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1、22、24至28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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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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