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蔡清龍、陳義松
- 原告富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原 告 富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龍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松 共 同 王文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2 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 101 年8 月27日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本金金額為150 萬元,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新型第216011號「電纜引導線構形」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92年12月11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被告製造、販賣EET450m30RYOC ,規格:螢光橘,橢圓螺旋之電纜引導線(下稱系爭產品),疑似侵害系爭專利,經委託0000生產力中心為鑑定,鑑定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原告遂於101 年2 月14日以0000中央路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其停止侵權,被告於同年3 月3 日透過0000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覆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表示未侵權,並於同年4 月12日向經濟部智慧局提出舉發申請。又被告陳義松係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2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⒈引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界定「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以該單股之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並撚捻成引導線,由於聚酯塑膠的可撓曲度有限,因此根本無法在引導線成型後,令該單股聚酯塑膠的每一段落均相鄰貼靠,所以才會在系爭專利第3圖 之引導線中出現單股聚酯塑膠互為相鄰,而形成間隙之描繪;反觀引證1 係可配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1 圖觀之,該第1 圖之電線導引繩索主要是將三股(或多股)聚酯線材在一中心鋼線上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螺旋狀凹凸起伏之表面,因為每一聚酯線材在撚捻後係相互交錯,因此才會在該第1 圖中呈現每一聚酯線材均相鄰貼靠,而沒有像系爭專利第3 圖之間隙出現,由該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第1 圖與引證1 進行比對,即能輕易判斷出該沒有間隙出現的引證1 同樣是以多股聚酯線材撚捻而成,非被告所稱引證1 的「穿引線」是「單股的繩索構造」,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因此引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⑵引證1 「single」外文字旁的圖示過小,而顯得相當模糊,且該引證1 中亦無其他的文字說明可用來佐證該穿引線就是以截斷面為橢圓形之線材撚捻而成,單靠該過小、模糊的圖示,就要用來指稱系爭專利與之相同,未免過於牽強,況且圖示上擺放角度的不同,亦會形成視覺形狀判斷上之差異,讓由其他形狀構成之穿引線也可能因為該擺放角度之不同,而被誤認成橢圓形狀,顯見該無其他文字說明可用來佐證之引證1 實存在有相當大的爭議,因此引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⒉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引證2 導線截斷面為一長、短軸等長的圓形,係與系爭專利設呈橢圓形截斷面的引導線1 不同。因此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⒊引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界定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以該單股之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並撚捻成引導線,由於聚酯塑膠的可撓曲度有限,因此根本無法在引導線成型後,令該單股聚酯塑膠的每一段落均相鄰貼靠,所以才會在系爭專利第3 圖之引導線中出現單股聚酯塑膠互為相鄰,而形成間隙之描繪;反觀引證3 係可配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1 圖觀之,該第1圖 之電線導引繩索主要是將三股(或多股)聚酯線材在一中心鋼線上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螺旋狀凹凸起伏之表面,因為每一聚酯線材在撚捻後係相互交錯,因此才會在該第1 圖中呈現每一聚酯線材均相鄰貼靠,而沒有像系爭專利第3 圖之間隙出現,由該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第1 圖與引證3 進行比對,即能輕易判斷出該沒有間隙出現的引證3 同樣是以多股聚酯線材撚捻而成,根本不是像被告所言的引證3 的「穿引線」是「單股的繩索構造」,該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因此引證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⒋引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4 僅記載該「穿引線」延伸處理剖面形狀呈多角形之合成樹脂線材,且該合成樹脂線材係大約正三角形、正四角形、正五角形或正六角形之線材,未揭露系爭專利引導線之橢圓形狀,此乃系爭專利與引證4 最大之不同處。引證4 由正三角形、正四角形、正五角形或正六角形合成樹脂線材製成之穿引線,因各邊均等長,因此係無法在該穿引線上形成一長軸及一短軸,亦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特徵界定不相同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係指出「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反觀,遍查引證4 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均無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撚捻成之技術揭露,因此,實難稱系爭專利係與之相同,而不具進步性者。系爭專利引導線的截斷面呈橢圓形,以該形狀特性,將令引導線在穿設於配線管內時,僅會單點,或最多雙點與管壁形成接觸,該將能大幅降低與管壁間的磨擦阻力;反觀,引證4 設呈正三角形、正四角形、正五角形或正六角形之穿引線,在穿設時,將至少會以二點與管壁形成接觸,相對於系爭專利實難稱的上是更好用的結構,因此引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或引證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有一長軸D1及一短軸D2之橢圓形」的技術,因此,以引證1 組合引證2 、引證1 組合引證3、 引證1 組合引證4 、引證2 組合引證3 、引證2 組合引證4 、引證3 組合引證4 或引證1 組合引證2 、3 、4 亦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審定時有效時之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 原告相關的專利非常多,累積了不斷的試驗和經驗後才會有單股螺旋橢圓的系爭專利出來,為何系爭專利單股螺旋橢圓會優於先前技術,原因是在改善開叉及減少摩擦的阻力。為何是橢圓形,螺旋的接觸點和管壁的摩擦點非常少,其實只有一點,圓形是全面性的摩擦管壁,三角形至少會有兩點摩擦管壁,這是為什麼單純幾何圖形沒有上、下位的主張。被告所述圓形、橢圓形及三角形,幾何圖形之間有上下位概念,被告沒有先釐清何謂上下位概念,專利法的上下位概念是要有複數技術特徵才有所謂的上下位概念,光幾何圖形之間不會有上下位概念。 ㈢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任何人均處於可得而知之狀態,何況原告產品均有標示專利號碼,被告辯稱毫無過失並無理由。且被告於101 年2 月15日收到存證信函後,即不能諉為不知,卻仍執意銷售,其所辯不足採信。 ㈣爰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公司應不得為製造、委託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專利之物品。⒊被告公司應將其因侵害上開專利權持有之成品、半成品、模具銷燬。 ⒋就第1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引證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⑴引證1 即00000 型錄2000年版,引證1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引證1 記載「single」已揭示「單股」,產品名稱「00000twist」表明為00000 公司所生產之撚捻(twist )線,配合圖式可知該引導線係由單股線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原告可能主張引證1 未揭示「聚酯塑膠」材質,惟查此類電纜引導線為求穿入管越長,剛硬性為此產品之要求,而聚脂塑膠比其他類塑膠剛硬性較佳,故聚酯塑膠形成乃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亦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列「先前技術」所自認,且「聚酯塑膠」屬於材質並非新型標的,自不得作為區別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⑵引證1 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引證1 揭示引導線係由單股線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此類電纜引導線主要為聚酯塑膠形成,乃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亦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列先前技術所自認,熟習該項技術者參照通常知識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引證1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亦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⑴引證2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引證2 解決手段:「本發明之解決方法係將實施延伸處理,並形成所需直徑的合成樹脂製單一線材成形為螺旋形而成之物。又係一面加捻於線材本身,一面成形為螺旋形之物。」,引證2 說明書[0007]:「本發明所謂配線用穿引線,係成為此種構成之物,在正值其之實施時,係對線材本身加捻,同時成形為螺旋形時,即使為單一線材,也可增加相對於軸線方向之壓縮力的抗壓性,亦可成為對直行性為優異之線材。」,引證2 說明書[0008]:「使用之樹脂材料,以聚酯樹脂、聚醯胺樹脂或聚乙烯‧聚丙烯等之聚烯烴系樹脂等,由韌性與拉伸耐力優異之點較佳,不過並無特別限定,而可任意選擇。」,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1 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引證2 第2 圖為線材半徑小於旋轉半徑之第一實施例,第4 圖為線材半徑等於旋轉半徑之第二實施例,第5 圖為線材半徑大於旋轉半徑之第三實施例,已揭示引導線截斷面為圓形。當橢圓形之離心率等於0 即為圓形,長軸與短軸等長之圓形為包含長軸與短軸之橢圓形的下位概念。引證2 之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圓形,引證2 下位概念之公開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上位概念不具新穎性。且系爭專利並未限定截斷面之方向,如引證2 之圓形條狀物在斜切角度具有橢圓形的截斷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實已涵蓋引證2 之先前技術。引證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⑵引證2 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引證2之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圓形,乃離心率而 長徑與短徑等長之橢圓形,只要將引證2之截斷面略微 調整離心率或軸長,或在實施時存在誤差,亦可形成長徑大於短徑之橢圓形,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由引證2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引證2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亦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引證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3 即000000 型錄0000-0000 ,封面標示「0000-0000」,封底標示「平成14年5 月現在」「2002.5.M3.J7」,可知其公開於2002年5 月,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03年4 月25日,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引證3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的三角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3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的差異僅在於:「截斷面為橢圓形」。引證3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亦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引證3 亦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3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的唯一差異「截斷面為橢圓形」已揭示於引證3 頁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引證3 第26頁與第107 頁同屬電纜引導線之實施態樣,組合二者係顯而易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完成,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⒋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4 即我國發明專利申請第88102023號「穿引線」,其公開於2002年4 月1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03年4 月25日,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引證4 第1 至2 圖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的三角形。引證4 第4 至6 圖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的多角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與引證4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的差異僅在於「截斷面為橢圓形」。引證4 已揭示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的三角形、四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多角形。將引導線的截斷面設計為各種平面幾何圖形係顯而易見,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完成。引證4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亦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由引證4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組合引證1 與引證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與引證2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1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線循同 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引證2揭示一種 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長徑與短徑等長之橢圓形即圓形。引證1與引證2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均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1 與引證2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1 與引證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⒍組合引證1 與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與引證3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1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線循同 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引證3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的三角形。引證1 與引證3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均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1 與引證3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1 與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⒎組合引證1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與引證4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1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線循同 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引證4揭示一種 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之三角形、四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多角形。引證1 與引證4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均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1 與引證4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1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⒏組合引證2 與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2與引證3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2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 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長徑與短徑等長之橢圓形即圓形。引證3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引證2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2 與引證3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2 與引證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⒐組合引證2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2 與引證4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2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 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長徑與短徑等長之橢圓形即圓形。引證4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之三角形、四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多角形。引證4 之電纜引導線構形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2 與引證4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2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⒑組合引證3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3 與引證4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電纜引導線技術領域。引證3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引證4 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角之三角形、四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多角形。引證4之 電纜引導線構形可達成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阻力及簡化模具等創作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3 與引證4 可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組合引證3 與引證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⒒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有效時之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係以「單股」、「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為技術手段而達成「避免開叉」、「減低摩擦」技術功效。引證1 至4 均採取「單股」、「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技術手段且亦可達成「避免開叉」、「減低摩擦」技術功效,並無區別。 ⑵新型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應記載實施申請專利之新型所需的內容,始符合充分揭露要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1 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其特徵在於:該引導線1 的截斷面為包含有一長軸D1及一短軸D2之橢圓形。」惟查系爭專利對於如何製造出截斷面為橢圓形之引導線無隻字片語提及,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核准審定時有效之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應予撤銷。 ㈡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被告所提出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產品截斷面為略呈8 字形中間凹陷,在同一平面無法找到兩焦點使邊緣至此兩焦點之距離的和為常數,因此截斷面並非橢圓形。因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橢圓形」技術特徵,文義讀取不成立;相對於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橢圓形」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截斷面為略呈8 字形中間凹陷,已產生實質差異,不適用均等論,均等侵害不成立。 ⒉原告所提出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原告所提出系爭產品之截斷面於長軸兩側並非對稱,於短軸兩側亦非對稱,截斷面為不規則形,系爭產品在同一平面無法找到兩焦點使邊緣至此兩焦點之距離的和為常數,因此截斷面並非橢圓形。因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橢圓形」技術特徵,文義讀取不成;相對於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橢圓形」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截斷面於長軸兩側並非對稱,於短軸兩側亦非對稱,截斷面為不規則形,已產生實質差異,不適用均等論,均等侵害不成立。 ㈢原告未提證明有在所謂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當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191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92年12月11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 ㈡被告有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㈢原告於101 年2 月14日以0000中央路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其停止侵權,被告於同年3 月3 日透過0000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覆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表示未侵權,並於同年4 月12日向經濟部智慧局提出舉發申請。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等情,被告則提出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僅須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說明: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其引導線係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螺旋狀凹凸起伏之表面;其中,該引導線由單股聚酯塑膠線撚捻成,其截斷面包含有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如此,不但易於生產,且能改善傳統多股絞捻線材結構在彎道內容易產生開叉之缺點(參本院卷第10頁反面專利說明書【中文新型摘要】)。其主要圖式如附圖1。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至4 項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形,該引導線1 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其特徵在於:該引導線1 的截斷面為包含有一長軸D1及一短軸D2之橢圓形。」(本院卷第13頁反面)。 ㈢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2年(即西元2003年)4 月25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2年12月11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自92年12月11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等情,有專利證書(本院卷㈠第9 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㈠第10至14頁)在卷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應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0 年10 月24日修正之專利法(下稱90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⑴引證1 (本院卷第107 至114 頁):係西元2000年10月公開之00000 型錄2000年版,該型錄第1 頁標示「 EDITION 2000」,第2 至7 頁均標示「EDITION-REV.3 OF 10/2000」,可證明其公開於西元2000年10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西元2003年4 月25日,可為先前技術。 ⑵引證2 (本院卷第115 至120 頁):係西元1999年1 月22日公開之特開平00-00000號日本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西元2003年4 月25日,可為先前技術。其圖式如附圖2 。 ⑶引證3 (本院卷第121 至127 頁):係000000型錄,封面標示「0000-0000 」,封底標示「平成14年5 月現在」「2002.5.M3.J7」,可知其公開於西元2002年5 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西元2003年4 月25日,可為先前技術。 ⑷引證4 (本院卷第128 至144 頁):係西元2002年4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83208號專利「穿引線」,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西元2003年4 月25日,可為先前技術。其圖式如附圖3。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無違反90年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 ⑴按90年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 ⑵雖申請人主張系爭專利對於如何製造出截斷面為橢圓形之引導線並無提及,惟系爭專利所請係為電纜引導線之結構,並非電纜引導線之製造方法,故系爭專利並不需對電纜引導線之製造方法加以界定;且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均已明確載明電纜引導線之結構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違反核准審定當時之90年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 ⒌引證1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引證1 第5 頁(本院卷第111 頁)揭露一種電纜引導線結構,單股線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引導線的截斷面為橢圓形。原告雖稱引證1 並非單股結構,截斷面亦非橢圓形云云,惟引證1 第5 頁右上角圖示已標明「single」字樣,對照原告所提之本院卷第308 頁右上角圖示,益徵係指單股結構無訛(詳下述),又引證1 第5 頁右上角圖示已揭露截斷面為具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原告仍謂非橢圓形,要屬無由,是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⑵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之技術特徵,經查引證1 第5 頁上方照片及圖示已揭露一種電纜引導線結構,係由單股(single)線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且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包含有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惟引證1 未揭露單股線係為單股聚酯塑膠,故引證1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⑶雖引證1 未揭露單股線係為單股聚酯塑膠,惟查將聚酯線材應用於電纜引導線係僅為申請前既有之技術(可參本院卷第11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所自認之先前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1 所揭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⑷原告雖稱:引證1 第17頁產品編號1021,4.5mm (本院卷第308 頁),其右上角之圖案即顯示係3 股合1 之引導線,並非如系爭專利之單股結構云云,惟本院卷第308 頁之「art.」欄編號為「GVT4RIC10G」、「GVT4RIC 15G 」、「GVT4RIC20G」、「GVT4RIC25G」、「GVT4RIC30G」等,與本院卷第111 頁之「art.」欄編號為「GVTS4RIC10R 」、「GVTS4RIC15R 」、「GVTS4RIC20R」 、「GVTS4RIC25R 」、「GVTS4RIC30R 」不同,應該兩者為不同系列之產品,再參以本院卷第308 頁右上角圖示與本院卷第111 頁右上角圖示並不相同,足見該型錄即以如本院卷第308 頁右上角圖示表示3 股合1 之特色,而以如本院卷第111 頁右上角圖示表示單股之結構,益徵兩者確係結構不同之產品,是原告以本院卷第308 頁之產品,指稱本院卷第111 頁之產品非單股結構云云,核非可採。 ⒍引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引證2 圖1 至圖5 (即附圖2 )已揭示電纜引導線結構,引證2 說明書【解決手段】、【007 】及【008 】段則分別揭示「本發明之解決方法係將實施延伸處理,並形成所需直徑的合成樹脂製單一線材成形為螺旋形而成之物」、「本發明所謂配線用穿引線,係成為此種構成之物,在正值其之實施時,係對線材本身加捻,同時成形為螺旋形時,即使為單一線材也可增加相對於軸線方向之壓縮力的抗壓性,亦可成為對直行性為優異之線材」及「使用之樹脂材料,以聚脂樹脂、聚醯胺樹脂或聚乙烯‧聚丙烯等之聚烯烴系樹脂等,由韌性與拉伸耐力優異之點較佳,不過並無特別限定,而可任意選擇」(本院卷第115 至116 頁),故引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引導線1 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技術特徵。 ⑵雖引證2 所揭露之導線結構之截斷面形狀為正圓形,而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稱「包含有一長軸D1及一短軸D2之橢圓形」(「圓形」雖落入兩造均不爭執之「橢圓形」之數學定義即「平面上到兩個固定點的距離之和是常數的軌跡」,但尚非「有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是引證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惟該差異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2 亦具有如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磨擦阻力及簡化模具之相同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引導線的截斷面形狀僅為引證2 圖2 、4 、5 所揭之引導線截面形狀之簡單變化。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⒎引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查引證3 第26頁(本院卷第123 頁)下半部圖示已揭示一種電纜引導線構造,該引導線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引導線的截斷面為具有圓弧角之三角形,原告稱引證3 第26頁為多股合一結構云云,顯與其上明白記載「單線」之文義相悖,不足採信。引證3 第26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電纜引導線結構差異在於截斷面形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截斷面係為包含有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雖引證3 第26頁所揭之導線結構之截斷面形狀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略有差異,惟其亦具有與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磨擦阻力及簡化模具之功效。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3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查引證4 第1 、2 圖(即附圖3 )已揭示一種穿引線之螺旋線材L ,該螺旋線材L 係由單股合成樹脂線材1 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該螺旋線材L 的截斷面為具有圓弧角之三角形,故引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電纜引導線構造(螺旋線材L ),該引導線(螺旋線材L )係由單股聚酯塑膠(合成樹脂線材1 )循同一徑向旋轉撚捻成具有螺旋狀凹凸起伏表面」技術特徵,引證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電纜引導線結構差異在於截斷面形狀略有不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截斷面係為包含有一長軸及一短軸之橢圓形),雖引證4 第1 、2 圖所揭之導線結構之截斷面形狀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略有差異,惟其亦具有與系爭專利之改善開叉、減低磨擦阻力及簡化模具之功效,且引證4 第4 至6 圖(本院卷第142 頁)已教示可將導線結構之截斷面形狀加以變化,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截斷面形狀僅為引證4 第1、2圖所揭之穿引線之螺旋線材L 截斷面形狀之簡單改變,惟該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4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或引證2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引證1 、2 均同屬於電纜引導線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係屬明顯,故引證1 、2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⒑引證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或引證3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引證1 、3 均同屬於電纜引導線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係屬明顯,故引證1 、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⒒引證1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或引證4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引證1 、4 均同屬於電纜引導線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係屬明顯,故引證1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⒓引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2 或引證3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引證2 、3 均同屬於電纜引導線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係屬明顯,故引證2 、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⒔引證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3 或引證4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引證3 、4 均同屬於電纜引導線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係屬明顯,故引證3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㈣綜上,原告系爭專利有前述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是其起訴請求被告如前揭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附此敘明。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倩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