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瑞士商拉瑟股份有限公司(LASSER AG)
- 法定代理人
- 法蘭茲拉瑟(LASSER FRANZ)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諭律師
- 被告
- 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秀雄
- 被告
- 林宏明
- 被告
- 瑞士商歐瑞康蘇拉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Saurer Arbon AG)
- 法定代理人
- Babacan Thomas
- 被告
- 龍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波
- 被告
- 新合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鳳英
- 被告
- 麗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男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薛惠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