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 原 告
- 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上俊男
- 原 告
- 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田健司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賴蘇民律師
- 林怡州律師
- 被 告
-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T
- D)
- 法定代理人
- 玄基鎮
- 被 告
-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穎
- 被 告
-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步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林耀琳律師
- 王中喆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